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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防爆撓性管在危險場所的應用和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
更新時間:2018-10-16 瀏覽次數:2906
6分防爆撓性管在危險場所的應用和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
防爆軟管具有阻燃,耐腐,耐水,耐老化,繞行良好等特點;
防爆軟管有多規格,多形式,供客戶選擇;
防爆軟管長度,螺紋尺寸可根據用戶需要特殊加工。如NPT螺紋,公制螺紋等。注:標注螺紋規格時應注明內外螺紋。
如:NGd-700×G3/4(內)/G1(外)意義為長度為700,一端為內螺紋G3/4,一端為外螺紋G1的不銹鋼防爆軟管。
可根據用戶要求特殊定制;
6分防爆撓性管適用范圍:
1.適用于1區、2區危險場所;
2.適用于ⅡA、ⅡB類爆炸性氣體環境;
3.適用于可燃性粉塵環境20區、21區、22區;
4.適用于爆炸性氣體混合溫度:T1~T4;
5.廣泛用于石油開采、練油、化工等危險環境及海洋石油平臺、油輪等危險場所工作及場景照明之用;
6分防爆撓性管的應用:
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搞好易燃易爆環境電氣設計的首要任務就是對生產場所正確地進行爆炸危險區域劃分。這一點直接影響到下面的一系列設計工作,如:主要電氣設備的選型、電線電纜的選擇、安裝標準等,直接涉及生產和人身安全,應當根據釋放源的級別和位置、易燃物質的性質、通風條件、障礙物及生產條件、運行經驗等因素,經技術經濟比較后綜合確定。
建筑物內部,宜以廠房為單位劃定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如果該廠房內空間很大,根據通風情況,釋放源釋放的易燃物質量少時,可按廠房內部分空間劃定爆炸危險的區域范圍。但一般情況下,封閉或半封閉式廠房通常多為通風不良場所。建筑物內部,以室為單位劃定范圍,即當同一室內布置有甲類氣體及甲類、乙A類液體的設備時,不管室內還有丙類或其它類液體的設備,全室都劃分為2區。
氣體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
(1)建筑物內部釋放源。
a、封閉廠房通風不良時,以廠房為界,廠房內劃為1區。當易燃物質重于空氣時,如釋放源距離建筑物外墻小于12m時,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15m,高度為7.5m的范圍內(廠房外)劃為2區。如釋放源距離建筑物外墻大于等于12m時,通向露天的門、窗外3m以內的空間,在自然通風良好的條件下也劃為2區。當易燃物質輕于空氣時,如釋放源距離建筑物外墻小于1.5m時,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4.5m,高度為7.5m的范圍內(廠房外)劃為2區。如釋放源距離建筑物外墻大于等于1.5m時,通向露天的門、窗外3m以內的空間,在自然通風良好的條件下也劃為2區。
b、封閉廠房通風良好時,以廠房為界劃為2區。其它爆炸危險區域的范圍同通風不良時。一般生產車間均屬于封閉式廠房。在爆炸危險區域內如若采用了機械通風,通常可認為是通風良好的狀態。
(2)生產裝置區的釋放源。當易燃物質重于空氣時,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15m的范圍內劃為2區。當易燃物質輕于空氣時,以釋放源為中心,半徑為4.5m的范圍內劃為2區。
(3)重于空氣的易燃物質貯罐。
a、固定式貯罐,在罐體內部未充隋性氣體的液體表面以上的空間劃為0區。以放空口為中心,半徑為1.5m的空間和爆炸危險區域內的地坪下的坑、溝劃為1區。貯罐無堤時,距離貯罐的外壁和頂部3m的范圍內劃為2區。當貯罐周圍設圍堤時,貯罐外壁***堤,其高度為堤頂高度的范圍內劃為2區。如貯罐外壁***堤距離小于3m時,爆炸危險區域應劃出圍堤外。
b、浮頂式貯罐,在浮頂移動范圍內的空間劃為1區。貯罐無堤時,距離貯罐的外壁和頂部3m的范圍內劃為2區。貯罐在堤內,如貯罐外壁***堤距離大于等于3m時,其水平距離從貯罐外壁延伸***堤的范圍內劃為2區;否則應距貯罐外壁3m范圍內都劃為2區。
(4)非爆炸危險區域。爆炸性氣體環境內的車間采用正壓或連續通風稀釋措施后,車間可降為非爆炸危險環境。在生產過程中使用明火的設備附近,或熾熱部件的表面溫度超過區域內易燃物質引燃溫度的設備附近,以及在生產裝置區外,露天或開敞設置的輸送易燃物質的架空管道地帶(但其閥門處按具體情況定),可劃分為非爆炸危險區域。
(5)危險區域的范圍劃分標準不一。現行國標有《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92)與《爆炸性氣體環境用電氣設備,第14部分:危險場所分類》(GB3638.14-2000),但兩個國標規范有很大的不同。GB3638.14-2000與GB50058-92相比,充分考慮了通風對危險區域劃分的影響,因此GB3638.14-2000的范圍劃分明顯要比GB50058-92小很多。GB3638.14-2000是強制性國標,但不是設計規范,筆者認為,基于安全可靠性的考慮,還是以GB50058-92為準。